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矿案
——非法采矿单位犯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 2023-11-1-349-005
关键词 刑事 非法采矿罪 单位犯罪 罚金
基本案情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晋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亚星集团官方。宣判后,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晋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亚星集团官方。
裁判要旨
集团公司每年年底通过召开采掘规划大会的方式,布置安排下属煤矿下年度的开采计划、生产任务;集团公司下属煤矿采掘计划及开采图纸的设计,生产计划及生产任务的制定均由该集团公司审核、下达,并由集团公司检查督促实施;生产出来的煤炭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到下属洗煤厂,统一销售,收益归集团所有亚星集团官方。在上述情形之下,集团公司应当对下属企业所具体实施的非法采矿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成立单位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第34条
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2019年11月4日)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刑终376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30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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