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公司年会,合影环节因尿急翻越护栏,不慎从景观台坠落,致身体多处骨折受伤!北京大兴区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经由一审、二审,会怎么判?
2016 年 6 月,小林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
2016 年 7 月 3 日,公司在酒店举行年会活动,在观景台拍摄集体照时,小林因尿急翻越护栏,不慎从平台坠落。他经医院诊断为:跖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跟骨骨折、跗骨骨折、腰椎骨折、头皮裂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等。
2017 年 3 月 8 日,小林申请工伤认定。
2017 年 3 月 28 日,大兴区人社局对小林制作了调查笔录,其中叙述:" 年会结束后,单位组织员工们到酒店的观景台照集体照,当时照集体照时,因生理需要着急小便,看到有个 1 米左右的玻璃护栏,就想玻璃挡着点背着点人,翻过后我来回挪了挪,找了一个我认为别人看不见我的地方,因为怕人看到,我就想脱了裤子蹲着准备小便,在脱裤子时没站稳从观景台坠落摔伤。"
2017 年 5 月 5 日,大兴区人社局调查后认为小林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017 年 8 月 15 日,大兴区人民政府于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工伤决定书》。
公司认为,录像资料显示,酒店厕所距离观景台不远,小林冒生命危险翻越观景台栏杆解决小便,于理不合。小林在观景台踱步长达 4 分钟,可见其并非着急小便。并且,他曾多次出现自残、自杀等情形。综上,虽然小林是在公司年会期间发生的伤害,但其并非在活动中受伤,其伤害属于因自身原因故意造成的,不属于工伤。故公司诉至法院。
对此,大兴区人社局认为,一方面,正常人在有便意时,会坐立不安,因此,从小林当时的行为可知,其尿急的事实应为属实;另一方面,合影当时小林在最后一排,前面站满了同事,如果穿越人群到酒店里的卫生间根本不方便通行、会耽误时间,小林是男性,在尿急之下,往往会选择更为便捷的方式。故大兴区人社局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男子受伤属工作原因
一审:小林在年会活动合影期间受伤属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司组织年会并拍摄集体合影,该行为均是公司组织集体活动的工作范围之内,因此,小林在合影期间受伤属工作原因。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举证期限内,公司称系小林个人原因一节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对小林系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亦未提供任何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故公司诉称小林系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兴区人社局依法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大兴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