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浙江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指出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受托管理工作中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指出,经查,华泰联合证券在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工作中,未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情况,未勤勉尽责履行募集资金持续督导职责,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泰联合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强调,华泰联合证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提升履职尽责能力,避免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华泰联合证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此前,因对承销的部分债券尽职调查不到位等问题,华泰联合证券曾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表示,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地方政府平台债券承销商,未能尽职核查部分地方政府平台企业偿债风险,制作的募集说明书未准确反映企业偿债情况。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9月,华泰联合证券由联合证券更名而来。联合证券成立于1997年10月,总部位于深圳,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及苏州设有办公室或联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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