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妥有序推进拟IPO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工作,中国证监会修改形成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步制定了过渡期安排,为有关主体预留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相关规则生效后,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结合自身情况,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即可。
欢迎社会各界对新《公司法》相关配套制度规则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原标题:贯彻落实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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