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12 月 17 日,广东省教育厅对外发布《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据悉,《意见》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
《意见》中提到的校园商超,是指广东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内部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各地各校要落实校园商超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校园商超管理人员组成的校园商超管理体系。
《意见》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校园商超原则上自办自管。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 " 公平、公正、公开 " 的原则,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且应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承包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此外,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等食品
校园商超可以卖什么,不能卖什么?《意见》细化了售卖要求,提出各地各校应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建立可售卖品类清单并严格执行。禁止售卖 " 三无产品 "、管制用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如需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
严管商品售价 确保进货安全有保障
《意见》要求校园商超严格质量标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建立商品进货台账。确保进货来源可追溯、安全有保障。现场制售的食品须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执行。
关于商品售价,《意见》明确,校园商超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 " 公益性 " 的原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防止过高收费。
此外,各地各校应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商超商品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校园商超依法依规经营,让师生获取价格合理、安全放心的商品。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考核不合格的、违反合同要求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陈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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