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纪委监委对市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王洪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洪海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个人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安排家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长期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职务晋升、调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洪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洪海开除党籍处分;由天津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天津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