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网民“一只公交迷”在公共场所拍摄穿着短裙的女性视频,配以诱导他人违法犯罪的文字在网上发布。轨交警方主动出击将其抓获。经查,薛某(男,24岁)为寻求刺激、博取流量,在今年4月期间乘坐地铁时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薛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澎湃新闻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薛某此前将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女性视频发布到网上,为博眼球,配以“射手们可以出动了”“上海第一射手可以上了”等违背公序良俗、诱导他人违法犯罪的文字内容。因此,薛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属于治安违法。

为了所谓流量,在网上发布违背公序良俗、诱导他人违法犯罪的内容,意味着什么?
“擦边原本就是在试探边界的行为,自己很难把控是否真正越界,但是主观上想要利用超越道德未满法律的恶俗引流动机却是确定的,这本身也是不应该被纵容的。”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表示,从行政方面来看,该博主在发布视频时配以的“射手们可以出动了”“上海第一射手可以上了”等文字,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此外,该博主的行为也涉嫌构成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在图文使用过程中,存在侮辱诽谤的,根据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其拍摄女性视频擅自在网上发布的行为,张玉霞认为,从民事方面来看,该博主的行为涉嫌侵犯肖像权及个人信息。“虽然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不是隐私部位,尚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但仍侵犯其他权利,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张玉霞介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民法典》也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本案中的拍摄使用行为,显然也不符合《民法典》中对肖像、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规定。“因此,涉事的被拍摄女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玉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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