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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11月8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学前教育法》。自此,中国学前教育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事实上,学前教育的立法进程漫长且艰难。早在2000年,“学前教育立法”就曾首次作为全国两会提案出现在公众视野。2004年全国人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前教育的立法调研。历经13年,教育部在2017年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启动学前教育法立法”。2020年,学前教育法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如今,《学前教育法》通过,这部备受期盼的法律保障了什么?界面新闻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他主要从事行政法、教育法研究,先后参与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和行政复议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强制法等重要法律的草拟和论证工作,并参与了其他多部法律、法规的专家论证工作。
“学前教育是儿童成长的关键起点,也是国家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随着《学前教育法》的通过,我国在学前教育法治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学前儿童的各项权益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保障。” 湛中乐介绍,该法从教育公平、安全管理、特殊教育等多维度出发,旨在保障每个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安全权和发展权。
界面新闻:在立法过程中,“入园难、入园贵”是公众最期盼解决的问题之一,《学前教育法》如何保障普惠性与公平教育权?
湛中乐:在探讨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时,首先要关注的是学前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定位。依据宪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有义务发展学前教育,这不仅确立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也表明国家对学前儿童教育权的保障承诺。
根据《学前教育法》第一条,该法旨在“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这一立法宗旨显示出国家致力于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儿童的教育权和发展权,强化了学前教育的公共属性和法治基础。
《学前教育法》具体化了宪法精神,在第六条中进一步指出:“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该条款在政策层面明确了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实施原则,第六条第二、三款要求各级政府依法承担教育资源分配责任,优先保障农村、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以确保弱势和偏远地区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此外,《学前教育法》第十五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并特别强调:“学前儿童入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此规定明确杜绝了入园考试,有助于保障儿童入园的公平性,让学前教育的机会更加均等。
《学前教育法》特别关注学前教育中的特殊群体,尤其是对残障儿童的权益保障,体现出国家对教育公平的重视。依据该法第十三条,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的权利。这一条款强调了学前儿童的基本权利,并适用于所有儿童,包括残障儿童和其他特殊群体。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第六十五条明确指出,国家将通过建立资助制度,为这类儿童提供经济资助,确保他们不因家庭条件限制而失去学前教育机会。该条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得以具体体现。总之,《学前教育法》在普惠性和公平教育权方面的规定,旨在实现不同经济背景儿童的教育平等,确保所有适龄儿童能够获得公平、普惠的学前教育资源。
通过这些条款的设定,国家在法律层面确保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定位,有助于将其发展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从而为儿童的受教育权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界面新闻:在保障儿童权益方面,安全是重中之重,《学前教育法》如何保障学前儿童在园安全?
湛中乐:《学前教育法》设立了一整套关于安全管理的条款,确保儿童在园期间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受到充分保护。第五章“保育教育”专门针对学前儿童的在园安全,指出幼儿园需将儿童安全置于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幼儿园负有保障儿童在园期间人身安全的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园区的安全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幼儿园在硬件设施方面的责任,还提出了系统性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提出,在学前儿童受到侵害或面临危险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监护人报告。这一规定建立了多方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介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儿童的身心安全。该条款还要求幼儿园在处理紧急情况时优先保护儿童,突显了对儿童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
此外,第五十三条对卫生保健工作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幼儿园提供科学的膳食安排,确保儿童营养均衡,并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尤其是在传染病防控方面,幼儿园需落实相关措施,以保障儿童的健康安全。通过这些规定,法律对幼儿园的健康管理工作设立了严格的标准,保障儿童在园期间的身体健康不受威胁。
第六十七条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幼儿园安全的监督指导,督促园所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从制度上强化了政府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管。
这套安全管理体系将儿童安全保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仅强化了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也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系统的指导。通过这些规定,《学前教育法》为学前儿童创造了一个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界面新闻: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也是讨论的焦点,《学前教育法》对此作出哪些规定?
湛中乐:《学前教育法》在保障学前儿童适龄教育权方面,明确了幼儿园的教育内容与方式,确保学前教育符合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根据学前儿童的身心特点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组织违背儿童年龄特点或身心发展规律的教学活动。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防止学前教育阶段“小学化”,避免让儿童承担过多知识性教育的压力。
此外,第五十六条强调,幼儿园的基本活动形式应当是游戏和生活实践,应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引导儿童探索和学习。这项规定尊重了儿童的天性,倡导以轻松、愉快的方式促进其认知发展,有助于培养儿童的创造力和社会性。该法对学前教育活动形式的规范,确保了儿童在适龄阶段获得符合其认知发展特点的教育体验,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杜绝“小学化”现象,该法律还在第五十九条中禁止幼儿园采用小学教材和教学内容。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制止了学前教育中的过早知识灌输,使学前教育更关注儿童综合素质的培养,如生活技能、社会交往能力和情感发展等。
《学前教育法》在内容规范方面的严格规定,旨在为儿童营造一个符合其认知和情感需求的教育环境,避免由于不适当的教学内容而影响其健康发展。通过尊重学前儿童的成长规律,该法构建了一个科学的、适合儿童发展的学前教育体系,有助于儿童在愉悦的环境中获得适龄的学习与成长体验。
界面新闻:《学前教育法》如何确立起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体系?
湛中乐:为了确保《学前教育法》的有效实施,该法构建了系统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进一步保障学前儿童权益的落地。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需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在安全方面,落实监管职责。这一条款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学前教育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定期检查幼儿园的设施、卫生条件和教育质量,从而防止安全隐患和教学不规范现象的出现。
第七十二条规定,幼儿园需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定期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教育质量、收费标准、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这项规定提高了幼儿园管理的透明度,为家长和社会监督提供了便利。此外,第七十条要求民办幼儿园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避免不当获利。通过信息公开和财务监管,法律保障了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和公共透明性,确保儿童权益不受侵犯。
在法律责任方面,第七十九条对违反《学前教育法》的行为设立了严格的惩罚措施。例如,对违规收取费用、存在安全隐患或教学不当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条款为《学前教育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执行保障,确保幼儿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第八十条则针对教职工不当行为,规定对体罚、歧视或虐待儿童的人员实施从业禁止,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不仅严格要求教职员工的职业操守,还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儿童在园期间的安全和尊严。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体系,《学前教育法》在制度上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为儿童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界面新闻:对《学前教育法》的落地实施有何展望?
湛中乐:《学前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大进展。该法从普惠性教育、特殊群体保障、在园安全管理、教育内容规范到严格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体系,全方位构建了儿童权益的保护机制,致力于为每位学前儿童提供公平、安全、适龄的教育环境。这不仅满足了社会对学前教育规范化的需求,也体现了国家对儿童福祉的高度重视。
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需各级政府、教育机构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法》的规定,确保法治精神真正落实到学前教育的每一个细节。通过完善的监管机制、科学的教育内容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学前教育法》将有效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儿童的幸福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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