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夫妻离婚案例,双方结婚一年后,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 12 万元彩礼,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女方返还彩礼 1 万元。
王某于 2023 年 5 月初给付赵某结婚彩礼款 12 万元。2023 年 6 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 10 月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两地分居。2024 年 6 月,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返还彩礼 12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本案中,赵某收到彩礼后,大部分钱款已用于婚礼及共同生活支出,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向王某返还彩礼 1 万元。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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