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子在某美容机构进行胸部整形手术,岂料该机构偷拍其隐私部位整形照片,用作广告宣传。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隐私权案件。
小美是某网络直播平台的一名女主播。2024 年 2 月,经朋友推荐,小美前往某美容机构进行了胸部整形手术。术后没过几天,小美意外发现,自己胸部的整形照片被该美容机构偷拍,并当作成功案例的广告宣传,出现在微信朋友圈以及美容机构的微信群里。小美收到了好友发来的求证信息,这些照片带有美容机构的水印,未做 " 马赛克 " 遮挡处理,不仅清晰呈现出小美上身的整形部位,连小美身上有特点的纹身图案也清晰可辨。
事情发生后,美容机构拒绝道歉。小美认为美容机构的行为已经侵犯自己的隐私权,遂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整形费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道歉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美容机构员工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将原告整形手术的隐私部位照片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及工作群中,应认定为擅自拍摄他人隐私、公开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
此外,被告员工拍摄、传播的照片中包含了原告明显的纹身特征,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原告作为网络主播,在其进行直播活动中能被他人轻易识别,该行为对原告的生活及职业均会造成较大的影响。被告并未禁止员工拍摄客户整形照片进行宣传,且照片中存在被告的商标水印,被告亦未对该宣传行为进行制止,故应认定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综合考虑原告的职业、照片传播的范围以及造成的后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美容机构赔偿原告小美精神损失费 10000 元,赔偿律师费 2000 元;被告某美容机构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对原告的道歉信,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美容机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在此,提醒美容机构要尊重客户隐私权,在收集、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时,尤其是涉及私密部位照片等,必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随意将客户隐私用于商业宣传。广大消费者在做美容手术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倘若被美容机构人员拍照,可以主动询问是否会用作宣传,不愿意要大胆提出来。如果自身隐私权受到侵犯,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潇湘晨报综合长沙开福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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