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多了酒,
乘坐公司班车回家的路上,
竟在车上尿湿裤子,
公司以此为由将其开除!
合法吗?
双方闹至法院 …
事件回顾
男子喝多了在班车上尿裤子
遭公司开除
老何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入职北京某公交驾校公司。
2019 年 5 月 16 日晚间,老何跟同事出去喝酒,随后乘坐公司 20 路班车回家,因喝多了酒,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了,自己都不知道。
2019 年 5 月 18 日,老何手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不会再犯。
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 二 ) 款"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以及《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 F 类第 35 款" 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 ",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9 年 7 月 8 日,老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 6266.92 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68936.12 元。仲裁委未支持。
老何不服仲裁委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老何尿裤子无主观恶意,
公司属违法解除,
应支付赔偿金 6 万余元
一审:老何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无主观恶意,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代通知金问题:
老何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
老何认可公司提交的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法院认定老何知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主张老何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晚间乘坐公司 20 路班车,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的行为属于 " 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 二 ) 款及《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 F 类第 35 款之规定,故解除劳动关系。老何认可公司提交的保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该保证书能够证明老何确有上述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同时公司未举证证明老何上述行为对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范围,综合老何的行为动机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知情人员的范围,法院亦无法得出公司因此形象受损的结论,因此公司以此与老何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2020 年 5 月,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老何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68936.12 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老何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与当众撒尿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老何虽然在事发后向公司提交了保证书,表明了对自己错误的认识,该保证书只能够证明老何确有不当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与当众撒尿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公司主张老何上述行为对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损害,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长有话说
劳动者
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但用人单位
行使管理权时应合理且合法,
面对劳动者并无主观恶意的失态的行为,
应当多一份善意和宽容!
来源: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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