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的驾驶员到底是谁?这是一起保险诈骗案控辩争论的焦点。
这起刑案的两名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分别坐在肇事车的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驾驶肇事车的谭某,在追尾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赔付了7万余元车辆修理费用,但后来报警称,实际开车的是驾驶证已注销的车主李某,谭某系为其“顶包”骗保。
2025年2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对李某、谭某判刑。
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追尾事故发生现场。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保险公司理赔后报警,驾驶员系“顶包”?
涉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23年5月10日。事发后,交警以及保险公司安排的人员赶到现场处置。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当日的15时12分,谭某驾车在车站南路与张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追尾)。
根据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交警认为谭某违反该规定而应负全责。
事发时,肇事车上有二人——车主李某及其朋友谭某。李某为该车购买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的机动车损失保险。
当年5月22日,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支付了被撞轿车的修理费用15901元,7月28日又支付了肇事车的修理费用59000元。
而就在当年的6月6日——事故发生二十多天后、第二笔理赔未支付前,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向警方反映李某、谭某涉嫌保险诈骗。

交通事故认定书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德雅路派出所后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所接到线索后,曾调取事故发生时间段的沿途视频,因视频保存周期仅15天而未能获取相关视频,后来调取卡口图片,发现事发当日上午10:22的卡口图片,显示驾驶涉事车辆的是一名白衣男子。
事发当日,谭某身穿白色上衣,李某身穿深色衣服。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次报警,德雅路派出所并未立案,“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存在保险诈骗行为,故未继续对该线索进行核查。”
事发一年后,2024年6月13日,受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委托的深圳市中安保险公估公司工作人员又向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报案,称谭某是“顶包”,肇事车的实际驾驶员是李某。
涉案的这起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是李某——驾照证已注销的他不具有驾驶资质,那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方面的第二次报案,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于当年6月立案侦查,因管辖权争议等原因,案件被移送到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办案人员获得一份“关键证据”。据判决书记载,在2023年6月28日,深圳市中安保险公估公司调查员获取了菁华源小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显示,事故发生当日14时许,肇事车从小区驶出时,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客身穿白色上衣——后来谭某承认,坐在副驾驶的白衣男子就是他,当时开车的是车主李某。
菁华源小区距事故发生地约2.8公里。谭某、李某在中途是否换位驾驶,成为此案焦点。
2024年7月,李某、谭某被警方抓获,此后均被逮捕。当年11月,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指控李某、谭某犯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
口供多次变化,视频截图成重要证据
2024年12月和2025年1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雨花区检察院指控称,事故发生时,肇事车是由李某驾驶,谭某坐在副驾驶座位。发生追尾事故后,李某因其驾驶证已被注销,遂让谭某顶替其驾驶员身份。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谭某谎称自己是肇事车的驾驶员。谭某、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向平安财险公司理赔74901元,用于两台受损车辆的维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谭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责。

肇事车驶出小区的视频截图
事故中被撞轿车的车主张某在证人证言中表示,当时车尾被撞后,她愣了几十秒才下车,发现后面肇事车的二人已经下车了,当时年纪较大穿黑衣服的(李某)站在靠近驾驶位一边,年轻穿白色衣服的(谭某)站在靠近副驾驶位那边。
1965年出生的李某是长沙人,在建材市场做家具生意。1981年出生的谭某是衡东县人,曾是李某手下的员工,二人关系密切且常有业务往来。按照两人的供述,事发当天下午,两人去湘潭市见客户,还未驶出长沙就发生追尾事故。
归案后,李某先后作出6次供述,谭某先后作出8次供述,两人的口供内容均多次改变。对于谁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两人起初称是谭某驾驶,后来称是李某驾驶,最后表示事发时系谭某驾驶——从小区驶出时是李某开车,驶出小区拐弯后换由谭某驾驶。
在庭审中,李某、谭某两人均辩称,案发时是由谭某开车,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在侦查阶段曾作出的有罪供述系被“诱供”。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认为定罪证据不足,并以“诱供”为由,申请对相关供述笔录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经查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讯问人员确实提到“争取取保候审”“可以从轻”等内容,但这属于释明法律规定,并非诱供行为。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对于改变有罪供述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而是根据民警出示的证据材料、变更强制措施等节点,对供述内容反复进行调整。法官对二人作出的“稳定的有罪供述”予以采纳,对于“无法进行合理解释的改变供述内容”不予采纳。
庭审中,检方出示了一份菁华源小区的监控视频截图。该图显示,在案发当天下午的事故发生前,肇事越野车驶出小区,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是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谭某)。
对于上述视频截图,辩方对其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存在后期修改剪辑的可能。该视频的调取时间是事发一个月后,而辩方出示的小区证明显示,该小区的监控视频只能保存15天,“超过15天就自动覆盖”。

一审判决书(尾页)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来自平安财险公司委托的中安公估公司工作人员对电脑视频进行拍摄,确实存在取证程序不规范的情形,但上述保存在物业公司的视频原件已灭失,而该视频系对于定罪量刑具有较大作用的证据,且无证据证明视频内容经过人为修改剪辑,故法院采纳其作为证据。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从在案证据、供述内容变化、常识和逻辑等三个层面进行分析,认定涉案事故发生时的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李某,当时谭某与李某合谋,谎称谭某是事发时的驾驶员,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
对于涉案金额,平安财险第一次理赔15901元,第二次理赔59000元。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第二次赔付时,已明知李某、谭某有保险诈骗嫌疑且已经报警,故该笔款项应定性为犯罪未遂。
2025年2月14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对李某、谭某判刑八个月、七个月,均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退赔保险公司损失15901元。
2月底、3月初,谭某、李某先后刑满释放。在一审判决后,二人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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