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严格避让的特殊区域。风电场项目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草地,严格避让禁建区域的林草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内不得新建、扩建风电场项目。涉及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的,应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风电场升级改造使用林草地要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依法已建风电场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运行期满后应逐步有序退出。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基本草原内依法已建成的老旧风电场项目,如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外,在不新增使用林草地面积、不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前提下,可进行改造升级,运行期满后应逐步有序退出。
在上述禁限建区域外,涉及新建、扩建风电场的,应当合理布设风电机位及机位间距,严格按规定办理林草地审核审批手续。严禁通过违规改造现地的方式,规避风电项目使用林草地的禁限建规定。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等,确需新建或扩建的,可结合符合行业标准的防火路、农村道路等建设。临时使用林草地期满后一年内,以及风电场项目退役后,应及时依法恢复林草植被和生产条件。鼓励推动风电场项目建设与森林草原修复有机结合。
强化风电场项目指导和监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和核准、风电资源普查工作的衔接,提前介入项目选址,科学评估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考虑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指导用地单位避让禁建区域。科学开展对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生态影响的监测,加强全过程监管。
征求意见稿显示,已经批准立项新建或改扩建的风电场项目使用林地的,按照林资发〔2019〕1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批准立项新建或改扩建的风电场项目使用草原的,可按照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使用草原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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