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错房屋位置,装修装错房,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民事庭调解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21 年 9 月,嘉禾某小区业主曾某委托儿子罗某 A 与嘉禾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装修工程总价 285155 元。
曾某女儿罗某 B 带领该装饰公司去小区物业处领取钥匙,其物业公司根据登记记录,认为 4-2-102 房为曾某所购房屋,但罗某 B 坚持领取 4-3-102 房屋钥匙,在罗某 B 坚持下,物业公司将 4-3-102 房屋钥匙交由嘉禾某装饰公司。
在该房屋的装修工程完成约 70% 时,胡某夫妻发现并告知该装饰公司 4-3-102 房是他们的房屋,后胡某夫妻完成剩余装修后入住 4-3-102 房。因装修工程款只有曾某支付了 23000 元,其余费用无人支付,嘉禾某装饰公司遂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
经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案涉房屋装修已完成约 70%,装修部分已形成添附,若以 " 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 的方式判决,那将是 " 一举两失 ",故本案采用调解的方式为宜。在通过阅卷、开庭的方式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向各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承办法官告知被告罗某 A,作为业主方未经核实房屋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系造成装修错误主要责任方。本案中被告胡某夫妻系实际获益的一方,也应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
经调解后,被告罗某 A 给付原告嘉禾县某装饰公司 80000 元,被告胡某夫妻给付原告嘉禾县某装饰公司 59700 元,被告郴州某物业公司未与原告嘉禾县某装饰公司就给付金额达成一致,原告嘉禾县某装饰公司与被告郴州某物业公司间的纠纷另行解决。原告嘉禾县某装饰公司收到被告方转账后,本案以撤诉结案。
购房者在装修房屋前一定要经过交房验收,多和开发商、装修工人沟通,在仔细核实房屋的具体位置、相关信息后再装修,避免因装错房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修理、重作、更换;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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