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涉及“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其中,某小学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经许可从事自制饮品销售。松山区市监局对其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没款1413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某农资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
2024年4月12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对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某农资门市经营的某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查,2024年5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0413169),报告显示该批复合肥料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该农资门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6日,翁牛特旗市监局对该农资门市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没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小学经营销售指标超标食品
2024年6月19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疾控部门通报,对某小学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验,其“1号案板”样本检出蜡样芽孢杆菌,“豆浆”“角瓜肉”等留样食品中检出蜡样芽孢杆菌超标。
另查实,该小学自2024年4月25日开始,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自制饮品(豆浆)销售。该小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经许可从事自制饮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1日,松山区市监局对该小学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没款1413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口腔门诊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024年1月18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松山区某口腔门诊部使用药品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口腔门诊部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问题。该口腔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松山区市监局对该口腔门诊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砂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024年5月30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右旗某砂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叉车未经检验。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日,巴林右旗市监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蔬菜水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2024年5月29日,阿鲁科尔沁旗市监局对某蔬菜水果超市的菠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7月2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接到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其中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蔬菜水果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6日,阿鲁科尔沁旗市监局对其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警告、罚没款2040元的行政处罚。
某鲜肉门市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2024年3月26日,喀喇沁旗市监局对喀喇沁旗某鲜肉门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牛肉101.5公斤、羊肉48.5公斤均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查明,该门市共销售出牛肉198.5公斤、羊肉26.5公斤,货值金额共12750元,违法所得1350元。该鲜肉门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2日,喀喇沁旗市监局对其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没款11350元的行政处罚。
某烟酒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024年8月14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红山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红山区某烟酒行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经查,该烟酒行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在各个超市购入货值共24560元的涉案烟草制品并进行了售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30日,红山区市监局对其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0305元的行政处罚。
某鞋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
2024年8月23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宁城县某鞋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鞋厂有某品牌标识半成品鞋及鞋面、鞋垫、贴标、塑料包装袋、鞋盒等物品,但未获得相关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该鞋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0日,宁城县市监局对其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食品屋经营过期食品
2024年5月15日,敖汉旗市监局对敖汉旗新惠某食品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存放着14包“口味鸭肫”,每包净含量为15g,有效期至2024年4月15日;23包“切了个肠”,每包净含量为14g,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上述2种食品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该食品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9日,敖汉旗市监局对其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024年9月2日,巴林左旗市监局根据2024年8月27日收到的举报线索对巴林左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问题。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利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2日,巴林左旗市监局对其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没款5064.9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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