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中院正在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行长王业案,由于王业提出组成“七人合议庭”被驳回,而引发法律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注。
王业被控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四罪,其中受贿罪指控金额6亿多元,但其自辩无罪。在召开该案的庭前会议时,王业向法庭提出,由3名审判员和4名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来审判自己。法庭以王业案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为由当场拒绝。
“七人合议庭”的启动机制是怎样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谁说了算?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学权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进行了相关分析。
遭驳回的七人合议庭
2022年4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业被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建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青岛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一年后的2023年4月30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王业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一案,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为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转移资金、将财产转化为有价证券,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通报称。
2024年8月,山东青岛中院发出“出庭通知书”,通知该案辩护人于2024年11月5日开始进行王业案的庭前会议暨开庭审理,“预计庭前会议和庭审时间六个月”。由此,该案被冠以“史上最长庭审”。
王业家属告诉澎湃新闻,王业被指控的受贿金额高达6.5亿,他要做无罪辩护。所以,在庭前会议上,王业提出组成有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来审判自己。当辩护律师也陈述“七人合议庭”的理由时,法庭当场驳回了该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公布并施行。该法草案说明指出,制定该法的初衷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该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1+2”“3+4”两种形式,“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该法第17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启动方式: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该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范围: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的。
该法第16条则规定了七人合议庭的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王业的申请遭驳回,症结就在第16条第一款。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社会影响重大,这两个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还是只要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推定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而启动七人合议庭?
显然,青岛中院的口头驳回证明,法院认为是前者,王业案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之争
在当年参与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看来,青岛中院对该法条的理解并不符合立法初衷。
“人民陪审员制度让公众参与案件审判,在司法领域贯彻全过程民主。王业是正厅级干部,涉及三四个罪名,涉案金额特别大,若指控被认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样的案件当然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韩旭说,“从法理角度,这种案件符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条件。”
目前,王业家属已向山东省高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要求组建七人合议庭的书面申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学权,曾于2023年2月对我国七人陪审合议庭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证研究。
研究表明,七人合议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于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案件。在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罪案件中,绝大多数并未适用七人陪审合议庭审理。而在极少数适用七人陪审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其实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而且其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与适用三人合议庭判处的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并无明显差别。
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时常以一审法院没有依法组成七人陪审合议庭审理案件构成审判组织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绝大多数均被法院驳回,驳回的最为常见的理由是案件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也做过类似实证研究。她分析,法院系统内部评选的十大年度案件,“社会影响很重大了,但也未必适用七人合议庭。”当一审未采取七人合议庭,辩护律师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成功率非常低”。
“所以,关键问题不在于如何解释社会影响重大,而在于法院认为是否适用陪审员、是否组成七人合议庭是法院的权力,当事人无权主张。”魏晓娜说。
陈学权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对于七人合议庭适用条件的模糊,原因如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在人民陪审员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所指出,“考虑到此类案件数量大,如果全部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会造成法院审判压力以及诉讼资源浪费,因此限定‘社会影响重大’加以控制,有利于七人合议庭有的放矢”。
不过,陈学权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认为,对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全部认定为“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而配置七人合议庭,具有现实可行性。
陈学权介绍,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陪审员仅有参与事实认定的权力,对法律适用虽能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因此,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已无争议,没有必要适用七人陪审合议庭。目前,我国刑事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的比率基本稳定在90%左右,每年一审刑事案件总数大约120万。按照90%的认罪认罚率和10%的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比例,全国每年不认罪认罚、且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数量不到1.2万。若依此数据,目前,我国拥有3500余个基层和中级法院,平均下来每个法院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案件数量不超过4件,“从可行性来讲应该不存在问题”。
庭审与陪审的实质化
“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下很有必要。法院更多适用人民陪审员,一是体现司法的慎重,二是让陪审员为法院分担判决压力和风险。三是人民陪审员有助于司法公开,让人民知晓、监督裁判的全过程,并贯彻常识常情常理的群众朴素认知到审判中来,体现司法的全过程民主。”韩旭说。
陈学权介绍,一项国内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相较于由全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有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对被告的判决结果总体趋向宽大;而且,相较于三人陪审合议庭,七人陪审合议庭判决结果对被告宽大的程度显著增加。
在陈学权看来,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被异化,成为了法院解决案多人少、拼凑三人合议庭的工具,呈现出最低层次的服务司法功能。实际上,人民陪审员还有监督、制约司法功能。
“在是否需要组成七人陪审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问题上,如果完全由法院酌情决定,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决定是否接受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和制约,这显然是对人民陪审员权力认识不足的重要体现。”陈学权说。
魏晓娜则认为,现在很多法院案多人少,使用陪审员确实可能会增加法院工作量,比如在案子正式开庭前,法官需要制作事实问题清单,供陪审员开庭及评议使用,以确保其履职。所以,各地法院在选择合议庭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自身的便利,而这导致大量本该适用七人合议庭的案件最终没有适用,这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初衷无疑背道而驰。
陈学权认为,要让人民陪审员实质有效地参与审判,并对法院的审判权形成监督需要开展多方面工作。比如,明确七人陪审合议庭适用刑事案件的范围和违反的后果。这一块基于立法的模糊性,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明确。还比如,激发基层法院和法官适用七人合议庭的内生动力,合理配置七人合议庭的司法资源。
此外,认真接受来自外部的依法监督,鼓励律师依据《人民陪审员法》就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组成展开程序辩护,也是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途径。
魏晓娜认为,人民陪审员尤其是七人合议庭,真正发挥实质作用,实际上与当前另外一项改革互为因果、互相呼应。即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或者叫庭审实质化改革。
“当前我们大量的证人不出庭作证。都是一些书面证言,如果陪审员不阅卷,那么他对于这个案件信息是不掌握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参与审判很可能也是走形式,其意义形式大于实质。在推行庭审实质化改革,推动证人都出庭作证的当下,在法庭上,陪审员和法官之间的信息差得以弥补,届时,我相信人民陪审员一定能够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毕竟七人组成的合议庭里陪审员占四席。”魏晓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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